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交附民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8年度交附民字第185號原告丁○○
丙○○庚○○辛○○甲○○乙○○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英傑 律師被告戊○○被告兼法定代理人己○○
壬○○上列被告戊○○因98年度交上易字第1270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對被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江錫麟法官張惠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慈傳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