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19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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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訴字第19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195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號2樓(選任辯護人 許宏達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強盜等上訴案件,經本院於98年9月10日執行羈押,茲羈期間即將屆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8年12月10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前經本院認其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8年9月10日執行羈押,羈押期間即將於98年12月9日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12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林靜芬法官陳如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如慧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