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訴字第28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2851號上訴人即被告 曹錫卿 原審指定辯護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設辯護人 黃之中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76號,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真逸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