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小字第339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小字第3394號
原   告  楊宗蓁
被   告  鄭凱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佰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07年6月14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
下同)50,000元,約定一個月後歸還,詎被告屆期未清償等
語,業據提出保管條為證,核屬相符;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
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
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
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
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5萬元及自107年7月15日起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利息及
違約金之請求,並無法律上依據,應予駁回。
二、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
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併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即裁判費1,000元),
由被告負擔900元;其餘由原告負擔。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書記官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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