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簡上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簡上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十四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受命法官林富郎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林富郎~B法官林富郎~B法官林富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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