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勞簡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簡字第116號原告 丁進良 被告品雅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駱恩光 訴訟代理人 駱恩華
楊肅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7月12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書記官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