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5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589號原告 曹桂榮 訴訟代理人 林契名 律師被告 陳彩紅
陳文玉 陳調恩 林月雪 陳詩韻 洪陳鳳櫻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筑婷
法官陳佳妤
法官吳智勝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