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91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進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792號),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由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協商程序,並定於民國一一一年八月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五法庭訊問。
理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1日諭知協商程序終結。茲因本件協商合意內容尚有疑義,有再行確認之必要,爰裁定再開協商程序,並定訊問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徐晶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尹瑋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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