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61號聲請人 鄭富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楊世光 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內載金額新臺幣600,000元,到期日為民國108年12月31日,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查,本件本票未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記載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應屬無效之票據,此有該本票影本乙紙附卷可稽(正本經核對後已發還聲請人)。是故,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依法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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