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40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24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己○○選任辯護人楊尚賢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179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己○○共同以犯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散布而持有,侵害他人之著作權之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之附表一所示之盜版影音光碟共貳仟叁佰伍拾叁片、附表二所示音樂光碟共伍仟貳佰肆拾貳片、附表三所示盜版影音暨音樂光碟貳仟柒百拾貳片及「斯巴達人」、「殺人不眨眼」「十面埋伏」影音光碟合計貳佰叁拾貳片,均沒收。
事實
一、己○○前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中壢簡易庭於民國89年6月16日,以88年度壢簡字第8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300元折算1日確定,嗣於89年11月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己○○猶不知所悔悟,明知如附表一所示名稱之影片均係如附表一所載之美商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依91年
1月1日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生效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附錄「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及在91年1月1日之前,依82年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臺協會所簽定之著作權保護協定及著作權法第4條之規定,應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而如附表二所示之之音樂光碟片係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艾迴股份有限公司、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以下簡稱滾石公司等公司)所享有著作財產權,且知悉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影音光碟片、音樂光碟片以及「斯巴達人」、「殺人不眨眼」「十面埋伏」影音光碟片(上開4片因權利變動,而未屬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代理),均未取得原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而均係由不知名人士擅自重製之光碟片,己○○與不知情之乙○○(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由乙○○出名向不知情之庚○○自民國93年3月5起,承租桃園縣中壢市○○街○○○巷○○號房屋當作倉庫,己○○並與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以散布而持有之犯意聯絡,將盜版之影音光碟片、音樂光碟儲存於上開倉庫,擬載往各夜市販賣圖利,嗣於93年9月2日7時15分許,2名與己○○有犯意聯絡姓名年籍不詳年約20歲之成年男子,在桃園縣中壢市○○路與日星路口「中原遊藝場」,招呼不知情之計程車司機 曾燕泥 (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駕駛計程車前來,交付9箱盜版光碟後、1把鑰匙及1個遙控器,告知曾燕泥將貨物搬入己○○承租上址屋內,並將鑰匙及遙控器放置屋內即可,即開車前往己○○所承租之上開處所,並經警尾隨而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盜版影音光碟共2353片、附表二所示音樂光碟共5242片、附表三所示盜版影音、音樂光碟2712片以及「斯巴達人」2片、「殺人不眨眼」140片、「十面埋伏」90片影音光碟片合計232片。
三、案經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公司委任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代表人 郭戎 ,以及附表二所示之告訴人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等人訴由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己○○矢口否認有何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營利散布而持有為常業之違反著作權法犯行,辯稱:位於上址之房屋房子不是伊承租的,那是伊朋友辛○○說他想要找房子,請伊幫他留意,有一天經過該處看到那房子,就跟辛○○講,辛○○說他要承租該屋,後來伊與辛○○相約在房東庚○○家裡見面,伊到了房東的住處,辛○○未到,伊就打電話問辛○○為何未到,辛○○他說他的身分證掉了,他會叫他一個朋友過來簽約,那時伊不知道辛○○的朋友是誰,辛○○的朋友乙○○就過來跟房東簽約,伊才認識樊的朋友乙○○,伊並未於93年9月2日叫計程車司機曾燕泥開計程車載盜版光碟到承租的房屋,是警察在位於上址承租房屋查獲盜版光碟以後,才通知伊到警察局說明的,才知道有這件事情,本件扣案之光碟與伊無關云云。惟查:
㈠被告己○○與不知情之乙○○,由乙○○出名向不知情之庚
○○承租桃園縣中壢市○○街○○○巷○○號房屋,租期自93年
3月5日起至94年3月4止,共1年,經證人乙○○、劉書結證屬實(見偵查卷第14至18頁、本院94年5月11日審判筆錄第10至15頁),互核相符,並為被告是認,復有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在卷可稽(見偵查卷第68頁)。另乙○○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檢察署為不起訴處分,有卷附不起訴處分書一份在卷可稽。證人即位於上址房屋所有人庚○○於本院審判時證稱:被告己○○來找伊說要租房子,被告己○○在伊家打電話給一個人,當初出租房子外面伊有貼房子出租告示,被告就打電話給伊說要租房子,並問伊房租多少錢,被告沒有說要幫別人租,伊也沒有問被告租房子要做何用,被告有先看過伊要出租的房子,然後被告就到伊住處來,被告與伊寫好租約後,就叫乙○○來簽名等語(見本院94年5月11日審判筆錄第14、15頁),核與證人乙○○於本院審判時證述:房子是被告找的,被告如何跟房東庚○○說伊不清楚,伊只有答應被告出名租房子,伊並沒有跟房東接觸,簽訂契約的內容都是被告去跟房東洽談的,被告只有叫伊去簽名而已,租約內容伊沒有看,簽約時,房東有沒有跟伊說什麼話,房東沒有問我,因為被告先去房東處,然後一直打電話給伊過去房東庚○○住處,伊去了以後就叫伊在租約上簽名,伊連租賃的房屋位於何處都知道等語相符(見本院同上審判筆錄第11頁),參以乙○○係00年0月0日生,於93年3月
5日至證人庚○○住處簽訂租約時,年僅19歲,心智尚未成熟,應係被告所利用之人頭,方出面與房東庚○○承租上開房屋。至被告辯稱:辛○○說他要承租該屋,後來伊與辛○○相約在房東庚○○家裡見面,伊到了房東的住處,辛○○未到,伊就打電話問辛○○為何未到,辛○○他說他的身分證掉了,他會叫他一個朋友過來簽約,那時伊不知道辛○○的朋友是誰,辛○○的朋友乙○○就過來跟房東簽約,伊才認識樊的朋友乙○○云云,惟證人辛○○於本院審判時對被告所述上情均否認,並證稱:「(93年你身分證有無遺失?)有向地下錢莊借錢過,押在錢莊,押滿長的時間。」、「(你有無在九十三年委託被告己○○幫你去租房子?)沒有。」、「(請提示94年3月11日準備程序筆錄第2頁下面,有沒有被告所講的事情?)沒有。」、「(是否認識乙○○?)認識。」、「(你跟乙○○關係?)只有朋友關係。」、「(乙○○是否你們小弟?)不是。」等語,而證人辛○○於92年12月間曾經幫被告運送盜版光碟為警查獲,乙○○於承租房屋前曾經在夜市幫被告販賣盜版光碟片遭警查獲,證人辛○○、乙○○均未供出被告己○○為共犯等情,業據證人辛○○、乙○○於本院證述明確(見本院同上審判筆錄第8頁、第12頁),另證人庚○○與被告僅屬一般房屋租賃關係,證人辛○○、乙○○及庚○○3人與被告己○○並無怨隙,證人辛○○、乙○○前案為警查獲均未供出被告為共犯,證人應無設詞誣陷,憑空誣攀,是證人乙○○、辛○○及庚○○所述應堪採信。是被告上開辯稱,要屬事後卸責之詞,委無足採。
㈡又查於93年9月2日7時15分許,2名姓名年籍不詳年約20
歲之成年男子,在桃園縣中壢市○○路與日星路口「中原遊藝場」,招呼不知情之計程車司機曾燕泥駕駛計程車前來,交付9箱盜版光碟後、1把鑰匙及1個遙控器,告知曾燕泥將貨物搬入上址屋內,並將鑰匙及遙控器放置屋內即可,即開車前往己○○所承租之上開處所,並經警尾隨而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盜版影音光碟共2353片、附表二所示音樂光碟共5242片、附表三所示盜版影音、音樂光碟2712片以及「斯巴達人」2片、「殺人不眨眼」140片、「十面埋伏」90片等影音光碟片合計232片等情,業據證人曾燕泥證述明確,核與證人即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刑警隊偵查員即查獲本件之員警 李家興 於本院94年5月11日審判時證述之情節相符,復經告訴代理人丁○○、甲○○指訴在卷,並有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及現場蒐證照片24張在卷可稽。
㈢至如附表一所示之影音光碟片內容,分係美商迪士尼企業股
份有限公司等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影片名稱及著作財產權人均詳如附表一所示),有卷附鑑識報告、刑事委任狀、印鑑證明書及著作權證明文件在卷可稽,而該視聽著作既係美商迪士尼公司等公司之創作,依82年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臺協會所簽定之著作權保護協定,及我國於91年1月1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後,適用「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規定,自應受我國著作權法第
4條第2款之保護,而在我國享有著作權,應屬無疑。又如附表二所示之音樂光碟,告訴人滾石公司等公司均已標明歌曲及公司名稱於原版之音樂光碟封面,此有告訴人滾石公司等委由告訴代理人丁○○所提出之被侵害錄音著作及權利相關證件清冊暨所檢附之音樂光碟封面、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執照等資料在卷可資參佐,依著作權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自應推定告訴人滾石公司等為各該音樂著作之著作人而享有著作權保護。再者,如附表一至二所示之音樂光碟、影音光碟均係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擅自重製之侵害著作權之物一節,有告訴代理人甲○○所出具之鑑識報告1份附卷可佐(見偵查卷第32頁),並經滾石公司等之告訴代理人丙○○於本院勘驗時證稱:盜版光碟包裝粗糙,正版的比較精緻,正版光碟的CD塑膠包裝盒外還會有包裝,如一般業界通稱的「專輯外標」包裝,詳如庭呈的清冊,正版CD裡0面會有SID辨識碼,盜版的CD沒有SID辨識碼,CD的網板印刷一般而言會有歌手的肖像,上面會有唱片公司的名稱,比如說華納唱片公司而一般盜版的網板印刷只有寫歌手姓名、歌曲名稱等語,告訴代理人戊○○於本院勘驗時證稱:正版的光碟片外包裝會比較精緻,會用壓克力的透明塑膠外殼,而且會比較厚,盜版的光碟片封面的印刷比較粗糙,正版的光碟片封面上面都會有發行影片公司的名稱及著作權人的商標,封面後面還會載明新聞局核准的字號,還有標明播放的時間、分級的級數、發行公司的地址、電話。正版光碟片是由合法的射出機工廠所射出,光碟片上會有SID辨識碼,外環有母板碼、內環有射出機碼,本件盜版光碟片是用燒錄的,沒有SID辨識碼,內環有黑色油墨印,就是用空白光碟片燒錄的,正版光碟片背面會有片名印刷,本件盜版光碟片背面沒有片名印刷等語(見本院94年5月11日審判筆錄)。又本院於審判時從扣案光碟片勘驗附表三所示之影音、音樂光碟片均符合告訴代理人丙○○、 陳正中 上開所述盜版光碟片之情形,堪認附表三所示影音、音樂光碟片均屬盜版光碟片。
㈣又查證人乙○○於本院審判時證稱:本件案發前曾經幫被告
載運或販賣盜版光碟,於93年2月底有被警方查獲過一次,在此之前就是92年12月底到93年2月底,當時心想本件不是在夜市擺攤在賣盜版光碟片,只是單純運送,應該沒有這麼嚴重,當時載送光碟都是被告打電話給伊,叫伊在約定地點等,然後把盜版光碟運送到桃園市○○路○段○○○巷○○號1樓倉庫,再按照客人訂貨的數量分別裝箱,再依客戶所指定的地點運送至該處,載送過程都沒有跟人家接觸,到約定地點後將用紙箱包好的光碟放置就離開,都沒有跟人家接觸,都是開車載送光碟等語(見本院94年5月11日審判筆錄第12、13頁),而證人辛○○於本院審判時證稱:有幫被告運送盜版光碟等語(見本院同上審判筆錄第8頁),而證人乙○○、辛○○前案為警查獲,均未供出被告為共犯,均如前述,應無故意誣陷被告之意。據此,足認2名姓名年籍不詳年約20歲之成年男子,在位於上址「中原遊藝場」,招呼計程車司機曾燕泥駕駛計程車前來,交付9箱盜版光碟前往實際係被告己○○承租之上開房屋存放,顯見被告係意圖散布而持有扣案之光碟片甚明。上開扣案盜版影音、音樂光碟片數量龐大,具有相當價值,證人乙○○迭於警詢、檢察官偵訊及本院審判時證稱:係在桃園縣中壢市觀光夜市,透過在夜市擺設販賣盜版光碟片綽號「 阿智 」之友人,認識幕後老闆即被告己○○,其後幫被告運送盜版光碟片,可見被告持有扣案之盜版之光碟片具有營利意圖。而由2名姓名年籍不詳年約20歲之成年男子交付計程車司機曾燕泥被告承租房屋之
1把鑰匙及1個遙控器,以利計程車到達被告承租之房屋後,將扣案之光碟片放入屋內,顯見被告與該2名姓名年籍不詳年約20歲之成年男子間有犯意之聯絡並行為之分擔。
㈤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所辯無非事後飾詞卸責,委無足採查。
二、被告本案行為被查獲後,著作權法第94條於93年9月1日修正時雖未直接就第94條加以修正,惟該條所指之第93條均於本次修正時內容有所變更,應認第94條本身亦有修正,比較被告行為時法以及裁判時法結果,應以93年9月1日修正後之著作權法第94條、第93條之罪,對於被告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自應適用裁判時法。又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85五年臺上字第510號判例可資參照。查本件被告本件被告既於93年3月5起,承租桃園縣中壢市○○街○○○巷○○號房屋當作倉庫,迄同年9月2日為警查獲,期間約半年,證人乙○○、辛○○案發前曾經分別幫被告載運或販賣盜版光碟,而分別為警查獲等情,業如前述,再其本件經警在被告上開租屋處查獲侵害著作權之音樂光碟片及影音光碟片之數量即高達1萬餘片,顯見其並非偶然為之而有連續性,意圖散布而持有盜版光碟並藉以販售圖利,作為其日常謀生之職業,其反覆為持有盜版光碟之同種類行為,並以此收入維生而恃之為業之事實,至屬灼然。是核被告之所為,係犯修正後著作權法第94條以犯同法第93條第3款、第87條第6款「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持有者。」之常業罪。被告與2名姓名年籍不詳年約20歲之成年男子間就上開意圖散布持有盜版音樂光碟片、影音光碟片之行為,具有常業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被告於93年9月2日在被告位於上址租屋處所查獲之影音光碟片及音樂光碟片,除業經告訴人公司所確認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外,尚有附表三所示之音樂光碟片、影音光碟片以及因權利變動非屬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代理之「斯巴達人」、「殺人不眨眼」「十面埋伏」影音光碟片,該些盜版光碟片雖未據著作權人提出告訴,然被告所犯既為常業犯,已非屬告訴乃論之罪,本院自應一併加予審酌,均附此敘明。又被告己○○前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中壢簡易庭於89年6月16日,以88年度壢簡字第8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300元折算1日確定,嗣於89年11月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僅為貪圖私利,竟枉顧著作財產權人辛苦之智慧結晶,而以意圖散布而持有盜版光碟重製物之方式,攫取各該著作財產權人應得之利益,無視政府大力宣導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之法令,影響我國致力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名譽,且於89年間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執行有期徒刑完畢,仍不知悔改再行販賣,足見其對於他人智慧產財產權之尊重極為薄弱,法治觀念亦有欠缺,實屬可議,且所查扣之盜版光碟高達1萬多片,惡性非輕,犯罪後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沒收部分:㈠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盜版影音光碟共2353片、附表二所示音
樂光碟共5242片、附表三所示盜版影音、音樂光碟2712片以及「斯巴達人」、「殺人不眨眼」、「十面埋伏」影音光碟合計232片,均係供被告犯本罪所用之物,均應依刑法第
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修正後著作權法第94條、第93條第3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47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廖先志行職務中華民國94年7月6日
刑事刑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王美玲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94年7月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修正後著作權法第87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五、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修正後著作權法第93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害第15條至第17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二、違反第70條規定者。
三、以第87條第1款、第3款、第5款或第6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但第91條之1第2項及第3項規定情形,不包括在內。
修正後著作權法第94條以犯第91條第1項、第2項、第91條之1、第92條或第93條之罪為常業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犯第91條第3項之罪為常業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0萬元以上8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侵害著作物之名稱│數量│被害人││││││├──┼─────────┼──┼──────────┤│㈠│陰森林│320│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㈡│獅子王3│164│同上│├──┼─────────┼──┼──────────┤│㈢│亞瑟王│42│同上│├──┼─────────┼──┼──────────┤│㈣│ 哈利波特 :阿茲卡班│130│美商時代華納娛樂公司│││的逃犯│││├──┼─────────┼──┼──────────┤│㈤│ 特洛依 :木馬屠城│50│同上│├──┼─────────┼──┼──────────┤│㈥│貓女│10│同上│├──┼─────────┼──┼──────────┤│㈦│極速酷客│2│同上│├──┼─────────┼──┼──────────┤│㈧│機動殺人│78│同上│├──┼─────────┼──┼──────────┤│㈨│末代武士│10│同上│├──┼─────────┼──┼──────────┤│㈩│鬼影人│82│同上│├──┼─────────┼──┼──────────┤││加菲貓│120│美商二十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機械公敵│130│同上│├──┼─────────┼──┼──────────┤││鐵男躲避球│2│同上│├──┼─────────┼──┼──────────┤││航站情緣│110│美商環球市影片製作有│││││限責任合夥│├──┼─────────┼──┼──────────┤││ 凡赫辛 │40│同上│├──┼─────────┼──┼──────────┤││活人生吃│2│同上│├──┼─────────┼──┼──────────┤││ 史瑞克 2│290│同上│├──┼─────────┼──┼──────────┤││秘窗│22│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蜘蛛人2│270│同上│├──┼─────────┼──┼──────────┤││魔界三部曲:王者再│15│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臨││公司│├──┼─────────┼──┼──────────┤││落日殺神│350│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辣妹過招│114│同上│├──┴─────────┴──┴──────────┤│以上合計2353片│└──────────────────────────┘附表二:
┌──┬─────────┬──┬──────────┐│編號│侵害著作物之名稱│數量│被害人││││││├──┼─────────┼──┼──────────┤│㈠│ 李宗盛 愛情論│767│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㈡│飛兒樂團等│1022│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㈢│ 許慧欣 幸福│209│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㈣│ 楊家成 抱抱我│124│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㈤│DONTSTEPMENOW冠軍│735│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世紀│││├──┼─────────┼──┼──────────┤│㈥│ 言承旭 第一次等│826│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㈦│ 陳小春 黑洞等│544│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㈧│ 林俊傑 第二天堂等│18│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㈨│槍與玫瑰重金選│371│環球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㈩│元衛覺醒等│494│艾迴股份有限公司│├──┼─────────┼──┼──────────┤││ 張智成 蒐藏等│132│華研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以上合計5242片│└──────────────────────────┘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