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441號聲請人 林蔡金葉 相對人 蔡建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建昇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相對人蔡建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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