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55號原告上盈投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程豊子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7,125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8,745,89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62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7,125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書記官盧昱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