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384號原告 謝龍達 訴訟代理人 陳博文 律師
鄭仁哲 律師被告 張馨心
原名 張菁菁 )居臺北市○.訴訟代理人 顏光嵐 律師
陳志偉 律師被告翔譽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修清 訴訟代理人 梁紀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翔譽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一0一年十月二十二日(週一)上午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民事辯論意旨狀(於同年月十九日即週五下午到院,同年月二十三日即週二下午交付承審法官),其中最末頁(第九頁)末句記載:「被告於本案主張相關損失之抵銷」,但未陳明主張抵銷之債權種類、數額、計算方式、抵銷之順序,該份書狀是否送達原告亦不明,所檢附之證據資料原告復未及表示意見,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條第二項之規定,主張抵銷之請求其成立與否經裁判者,以主張抵銷之額為限,有既判力,是有再開辯論行使闡明權並續行調查之必要。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書記官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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