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4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四六六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二三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甲○○因竊盜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法官黃建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