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923號原告 謝日發 被告 廖桂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雖於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記載,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金額,應扣除原告先前已繳2個月押金及1個月租金部分,共計新臺幣壹拾伍萬元,然原告訴之聲明內容則請求強制執行程序全部應予撤銷,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內容核算,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貳萬伍仟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伍仟柒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書記官王波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