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保險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保險字第57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94年度保險字第57號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30,1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8,4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卿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8月14日
書記官葉泰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