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8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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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8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82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五年度聲沒字第三九三號、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二二九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參包(淨重零點肆捌公克,空包裝重零點 伍玖 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二二九五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非法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三包(總淨重零點四八公克,空包裝重零點五九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調科壹字第一二○○一八○五二號鑑定通知書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四十條後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規定,請求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三包(淨重零點四八公克,空包裝重零點五九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持有,係屬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1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余德正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日晟中華民國95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