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17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月春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行使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0年度聲沒字第1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偽造之有價證券人民幣佰元鈔共柒拾參張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葉月春因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182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偽造有價證券人民幣佰元鈔共73張,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205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且按偽造之有價證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05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葉月春行使偽造有價證卷案件,業經檢察官依法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年度偵字第1822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扣案之偽造有價證卷人民幣百元鈔共73張,紙質不一、鈔券部分印刷模糊,且悉數未通過驗鈔機檢驗,可確定均係偽造,有臺灣銀行彰化分行行員 鐘素慧 警詢筆錄可稽。又按中國人民幣雖非我國政府發行具有強制力之通用紙幣,然在大陸地區仍具有表彰一定價值之權利,並有流通性,不僅為目前大陸地區人民所使用,即自由地區人民在大陸為交易行為,亦使用之,性質上屬於有價證券之一種(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852號判決意旨參照),則扣案偽造之有價證券人民幣百元鈔共73張,依據上開規定,自應予以沒收。此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屬實,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書記官許淑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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