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1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訴字第110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政雄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何俏美
法官吳勇毅法官姚水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潔如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