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10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10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訴字第107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峰成選任辯護人馬在勤律師
陳佳雯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廖峰成所犯違反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所另犯頂替罪部分,本院已另行審結)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詹慶堂法官李桂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心羽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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