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聲字第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8號聲請人 劉泓志
楊岫涓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間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本院106年度聲字第8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德麟
法官詹日賢法官林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書記官黃靜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