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94號聲請人翔富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育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貪污等案件(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94號),聲請參與沒收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翔富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由
一、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 何培才 貪污等案件被訴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欄一㈡圖利罪嫌部分,所載聲請人所獲報酬金額款項,如被告經鈞院審理判處有罪,恐將遭鈞院併予宣告沒收,惟聲請人並未參與該標案,對於該標案並無不法圖利之情事,鈞院如於被告該案判決宣告沒收聲請人此報酬款項財產,聲請即有異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規定,聲請於被告該案參與沒收程序等語。
三、查本件被告何培才貪污等案件,被訴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欄一㈡圖利罪嫌部分,所載被告圖利自己及聲請人所獲取之不法利益款項,係交由聲請人之負責人何育才收受所有,本案被告此被訴部分如經認定有罪,因被告圖利而由聲請人獲取之上開不法款項,即有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1、3款規定,就聲請人本案此部分所獲款項審究是否沒收之必要,涉及影響聲請人第三人財產之權益,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於本案參與沒收程序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94號案件前已於106年3月7日辯論終結,現預定於同年月31日宣判,茲因聲請人本件參與沒收程序之聲請,已裁定再開辯論續行審理。又本件聲請人參與本案後,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陳世旻法官劉思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6第3項規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