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25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易字第2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6年度上易字第250號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戊○○選任辯護人張益隆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恐嚇取財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177號,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7608、878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連續恐嚇取財(如附表一、二所示)、竊盜(如附表三所示)部分均撤銷。
戊○○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又犯如附表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所示之刑,扣案如附表三沒收欄所示之沒收物均沒收。
其他上訴駁回。
撤銷改判連續恐嚇取財部分所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及竊盜部分所處如附表三所示之本刑,與上訴駁回部分所處如附表四所示之本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犯罪事實
一、戊○○因缺錢花用,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竊取他人賽鴿及恐嚇取財之概括犯意,在苗栗縣獅潭鄉和興村山區,先以客觀上足以對人身體造成傷害,而堪供為兇器使用之鋸子著手鋸伐竹子製作可供懸掛鴿網之支柱,並將事先備妥之鴿網掛上,再結合繩索及滑輪作為升降工具,製作可升降之竊捕鴿子網具後,即自94年10月21日起至94年11月25日止,利用他人賽鴿飛至其架設鴿網處時,以鴿網加以捕獲之方式,於附表一所示之日期,連續竊得如附表一編號1至6號所示之鴿主卯○○等人所有而飛經該處之賽鴿(詳細之竊盜時間、被害人及竊鴿數量詳參附表一)。戊○○得手後即將所竊得之賽鴿帶至其位於苗栗縣公館鄉石墻村3鄰石墻80號之住處藏放,再依各該賽鴿腳環上鴿主之聯絡電話號碼,連續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鴿主之電話向鴿主恐嚇稱:你的鴿子中網了,你還要不要鴿子等語,要求附表二所示之鴿主卯○○等人將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匯入戊○○所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公館郵局儲金帳戶(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下稱公館郵局帳戶)內,致附表二所示之各該鴿主因唯恐不交付贖金,其所有賽鴿即無法取回,而心生畏懼,均(除編號8號鴿主外)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如數將款項匯入戊○○之公館郵局帳戶內(詳細之被害人、恐嚇時間、匯款時間、匯款地點、匯款恐嚇金額詳參附表二);至附表二編號8號鴿主申○○則未匯款,戊○○因而未取得財物。戊○○於鴿主匯款後,即將竊得之賽鴿加以放飛,並持公館郵局帳戶之金融卡至苗栗縣公館郵局或銅鑼郵局之提款機提領現金花用。
二、戊○○又因缺錢花用,竟另各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竊取他人賽鴿及恐嚇取財之犯意,以上揭方法,在同上地點,自95年7月21日起,分別於附表三所示之日期,利用他人賽鴿飛至其架設鴿網處時,以鴿網加以捕獲之方式,先後竊得如附表三編號1至10號所示之鴿主G○○等人所有而飛經該處之賽鴿(詳細之竊盜時間、被害人及竊鴿數量詳參附表三)。戊○○得手後亦將竊得之賽鴿帶至其位於苗栗縣公館鄉石墻村3鄰石墻80號之住處藏放,再依各該賽鴿腳環上鴿主之聯絡電話號碼,依序於附表四所示之時間,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鴿主之電話向鴿主恐嚇稱:你的鴿子中網了,你還要不要鴿子等語,要求附表四所示之鴿主G○○等人將如附表四所示之款項匯入上開戊○○之公館郵局帳戶內,致附表四之各該鴿主因唯恐不交付贖金,其所有賽鴿即無法取回,而心生畏懼,均(除編號5、6、10號鴿主外)於附表四所示之時間、地點如數將款項匯入戊○○之公館郵局帳戶內(詳細之被害人、恐嚇時間、匯款時間、匯款地點、匯款金額詳參附表四);至附表四編號5號酉○○、編號6號張元州及編號10號午○○等三名鴿主則未匯款,戊○○因而未取得財物。戊○○於鴿主匯款後,即將竊得之賽鴿加以放飛,並持公館郵局帳戶之金融卡至苗栗縣公館郵局或銅鑼郵局之提款機提領現金花用。
三、嗣經警獲報進行蒐證後,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獲准,而於95年8月24日下午3時10分許,持搜索票在戊○○上揭住處執行搜索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其本案恐嚇取財犯罪所用之公館郵局帳戶金融卡1張、AMOI廠牌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號)1支,供其本案竊盜犯罪所用之鴿籠1個、及戊○○所有,曾於提領款項時所穿戴,但非供本案竊盜及恐嚇取財犯罪所用之衣服2件、褲子1件,及戊○○所有,非供本案竊盜及恐嚇取財犯罪所用之臺北國際商業銀行及中華商業銀行金融卡各1張、苗栗縣公館鄉農會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存摺各1本,並由戊○○帶同警方至上開苗栗縣獅潭鄉和興村山區架設鴿網處,扣得其所有,供其本案竊盜犯罪所用之鴿網1張、繩索3條、滑輪4個、網袋1個,及供鋸伐竹子以製作竊捕鴿子網具之鋸子2支,而查悉上情。
四、案經彰化縣警察局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上訴人即被告戊○○於原審及本院準備程序暨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附表一至四所示之卯○○等被害人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對上開被害人等於審判外之陳述,並不爭執其證據能力,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該警詢之陳述應具有證據能力),並有郵政國內匯款執據、三信商銀匯款回條、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共16張、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聯記錄各1份、被告之公館郵局帳戶查詢帳戶最近交易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各1份(各次犯行之證據並參附表一至四所示)、被害人吳正欣之呈報狀1紙、被告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4張、嫌犯跟蹤照片11張及查獲現場照片42張附卷可稽。此外,並有如犯罪事實所示之扣案物扣案可佐,足徵被告上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足堪採信。又被告架設鴿網網捕他人賽鴿,復對鴿主恐嚇取財,其不法所有之主觀意圖甚為顯明。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揭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被告為上開犯罪事實欄一所示行為後,刑法關於罰金刑最低額(第33條第5款)、牽連犯(第55條後段)、連續犯(第56條)之規定,業經總統於94年2月2日公布修正,並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比較各該修正前後之規定,各該修正後之規定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依同法第2條第1項,就被告所為如犯罪事實欄一所示之行為,自仍應適用各該修正前之規定論處。至上開犯罪事實欄二所示之犯行,既均發生於刑法修正施行後,自均應逕依新法加以論處,而無與上開犯罪事實欄一所示之犯行論以連續犯之餘地,合先敘明。又按所謂恐嚇,凡一切言語、舉動足以使他人生畏懼心者,均包含在內(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1310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查本件被害鴿主為讓賽鴿參加比賽,莫不投資許多金錢加以照顧及訓練,被告利用鴿主對賽鴿呵護備至及害怕如失去賽鴿,將受有不小損失之心理,於竊得賽鴿後,對如附表二、四所示之被害人卯○○、G○○等人嚇稱付款就會將賽鴿放飛等語,自足使如附表二、四所示之被害人心生畏怖,而該當恐嚇取財之要件。又按本件扣案之鋸子2支,質地堅硬,客觀上足以對人身體構成危害,而堪為兇器使用,被告持該鋸子鋸竹架設捕鴿網,即已著手於竊盜之密接行為,其後賽鴿撞上鴿網乃入於被告實力支配之既遂階段,故核之被告所為如附表一、三所示行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加重竊盜罪;至如附表二編號1-7、四編號1-4、7-9、11-31所示之行為,則係犯同法第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既遂罪,如附表二編號8、附四編號5、6、10所示之行為,則係犯同條第2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5號,及附表三編號2-6、9所示日期,分別竊取如各該附表所示數被害人賽鴿之行為,各係在同一地點,以一個行竊行為,同時侵害數被害人之財產法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論以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加重竊盜之一罪。又被告所為如附表一所示先後6次竊盜犯行及如附表二編號1-7所示先後7次恐嚇取財既遂及編號8所示1次恐嚇取財未遂之犯行,各屬時間緊接,所犯分別為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皆為連續犯,應各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分別論以加重竊盜罪及恐嚇取財既遂罪之一罪。而被告係利用如附表一所示竊盜賽鴿來作為附表二所示恐嚇取財之方法,是其所犯該連續竊盜罪及連續恐嚇取財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之連續恐嚇取財罪處斷。上開犯罪事實欄一之連續恐嚇取財罪,及附表三所示之各竊盜罪及附表四所示之各恐嚇取財既、未遂罪間,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原審法院就被告所犯如犯罪事實欄一及如附表三所示之犯罪行為,因認其罪證明確,而各予論科,固屬有據。惟查本件被告持扣案鋸子鋸伐竹子以架設捕鴿網時,既密接於竊盜罪之構成要件行為,且其著手架設捕鴿網以便網捕賽鴿時,鋸子並脫離其支配,客觀上足認其著手竊盜行為時,仍攜帶有該兇器,應構成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乃原判決僅論以普通竊盜罪,已有未合;況如附表三編號2-6、9所示對各該被害人之竊盜犯行,原判決主文認係各自獨立之犯罪,而予以分論併罰,乃其判決理由卻認係屬「同種想像競合」,應分別從一重處斷,理由自有矛盾,而非僅判決主文「漏未表示」之顯然錯誤,並無從以裁定更正。被告上訴意旨認原判決量刑過重,雖非有理;但檢察官上訴意旨就此部分,認原判決違誤,而執以指摘原判決不當,則有理由,應由本院就此部分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循正途賺取財物,且前於90年間即因與本案行為模式相同之「擄鴿勒贖」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3年確定(已緩刑期滿),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起訴書各1份附卷可稽,竟仍不知悔改,再於緩刑期滿後以網鴿勒贖之方式,恐嚇鴿主支付款項,謀取不法財物,漠視他人財產法益,且所竊得賽鴿數量多達64隻,如附表二所示恐嚇之次數亦多達8次,獲利將近新臺幣1萬7千2百元,對於社會治安造成重大危害;且賽鴿或為鴿主飼養之寵物,或為競賽之飛禽,鴿主無不對之付出心血,然一旦不慎落於網中,多有折羽斷翼之傷,其競賽能力降低,價值隨之銳減,對於被害鴿主亦肇致重大損害,惟考量被告事後不但坦承一切犯行,並積極與被害人尋求和解,已將多數恐嚇取財所得金額返還予各被害人,有卷附之和解書份可按,態度良好、尚有悔意,暨其犯罪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示懲。至扣案之公館郵局帳戶(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金融卡1張、AMOI廠牌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號)1支,均係被告所有、供其為本案附表二所示恐嚇取財犯罪所用之物;另扣案鴿籠1個、鴿網1張、繩索3條、滑輪4個、網袋1個、鋸子2支,均係被告所有、供其為本案附表一、三所示竊盜犯罪所用之物,均業據被告供明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另扣案之臺北國際商業銀行及中華商業銀行金融卡各1張、苗栗縣公館鄉農會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存摺各1本,雖均係被告所有,但並未供本案竊盜及恐嚇取財犯罪之用,且亦非違禁物,自不併予宣告沒收。扣案之衣服2件、褲子1件,雖係被告所有,並曾於提領款項時穿戴,但均僅是其平時所穿戴之物,而非供本案犯罪所用,爰不併予宣告沒收。至原審法院就被告所犯如附表四所示之恐嚇取財犯行,適用刑法第346條第1項、第3項、第38條第1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之1條規定,審酌上開被告前科犯行紀錄、犯罪手段、所生損害,及事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四所示之刑,及宣告沒收犯罪所用之物,核其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屬適當,應予維持。被告上訴意旨認原審法院量刑過重,並執以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該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該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而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刑時,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為新、舊法之比較(最高法院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第5點第1項可資參照),本件經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爰就上開撤銷改判及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主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文第4項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346條第1項、第3項、第55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55條後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之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壬○○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張恩賜法官邱顯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桂芬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附表一:(刑法修正施行前所為)┌──┬────┬────────┬────┬─────────┬──────┐│編號│被害人│竊鴿時間(民國)│竊鴿數量│證據清單│所犯法條│││││(隻)│││├──┼────┼────────┼────┼─────────┼──────┤││卯○○│94年10月21日│1│1.被害人供述│刑法第321條││││││2.匯款單│第1項第3款││││││3.查詢戊○○帳最近│││││││交易資料│││1├────┼────────┼────┼─────────┼──────┤││E○○│94年10月21日│1│1.被害人供述│同上││││││2.匯款單│││││││⒊查詢戊○○帳戶最│││││││近交易資料││├──┼────┼────────┼────┼─────────┼──────┤│2│戌○○│94年11月8日│3│1.被害人供述│同上││││││2.客戶歷史交易清單││├──┼────┼────────┼────┼─────────┼──────┤│3│辰○○│94年11月10日│1│1.被害人供述│同上││││││2.客戶歷史交易清單││├──┼────┼────────┼────┼─────────┼──────┤│4│己○○│94年11月16日│1│1.被害人供述│同上││││││2.匯款單│││││││3.查詢戊○○帳戶最│││││││近交易資料││├──┼────┼────────┼────┼─────────┼──────┤││辛○○│94年11月17日│1│1.被害人供述│同上││││││2.客戶歷史交易清單│││5├────┼────────┼────┼─────────┼──────┤││丙○○│94年11月17日│1│1.被害人供述│同上││││││2.匯款單│││││││3.查詢戊○○帳戶最│││││││近交易資料││├──┼────┼────────┼────┼─────────┼──────┤│6│申○○│94年11月25日│2│1.被害人供述│同上││││││⒉贓物認領保管單│││││││││└──┴────┴────────┴────┴─────────┴──────┘附表二:(刑法修正施行前所為)┌──┬────┬────────┬────────┬──────┬─────┬─────────┬─────┐│編號│被害人│恐嚇時間(民國)│匯款時間(民國)│匯款地點│匯款(恐嚇│證據清單│所犯法條│││││││)金額│││││││││(新台幣)│││├──┼────┼────────┼────────┼──────┼─────┼─────────┼─────┤│1│卯○○│94年10月21日│94年10月21日上午│湖口郵局│2,000元│1.被害人供述│刑法第346│││││9時44分58秒│││2.匯款單│條第1項││││││││3.查詢戊○○帳最近│││││││││交易資料││├──┼────┼────────┼────────┼──────┼─────┼─────────┼─────┤│2│E○○│94年10月21日│94年10月21日上午│三重中興橋郵│2,000元│1.被害人供述│刑法第346│││││10時34分25秒│局││2.匯款單│條第1項││││││││⒊查詢戊○○帳戶最│││││││││近交易資料││├──┼────┼────────┼────────┼──────┼─────┼─────────┼─────┤│3│戌○○│94年11月8日│94年11月8日│ 竹崎 郵局│6,000元│1.被害人供述│刑法第346││││││││2.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條第1項│├──┼────┼────────┼────────┼──────┼─────┼─────────┼─────┤│4│辰○○│94年11月10日│94年11月10日│自動櫃員機轉│1,800元│1.被害人供述│刑法第346││││││帳││2.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條第1項│├──┼────┼────────┼────────┼──────┼─────┼─────────┼─────┤│5│己○○│94年11月16日│94年11月16日下午│板橋新海郵局│1,500元│1.被害人供述│刑法第346│││││2時20分10秒│││2.匯款單│條第1項││││││││3.查詢戊○○帳戶最│││││││││近交易資料││├──┼────┼────────┼────────┼──────┼─────┼─────────┼─────┤│6│辛○○│94年11月17日│94年11月17日│竹崎郵局│2,001元│1.被害人供述│刑法第346││││││││2.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條第1項│├──┼────┼────────┼────────┼──────┼─────┼─────────┼─────┤│7│丙○○│94年11月17日│94年11月17日中午│大村郵局│1,800元│1.被害人供述│刑法第346│││││12時1分2秒│││2.匯款單│條第1項││││││││3.查詢戊○○帳戶最│││││││││近交易資料││├──┼────┼────────┼────────┼──────┼─────┼─────────┼─────┤│8│申○○│94年11月25日│未匯款│未匯款│未匯款(恐│1.被害人供述│刑法第346│││││││嚇金額2,50│⒉贓物認領保管單│條第1、3項│││││││0元)│││└──┴────┴────────┴────────┴──────┴─────┴─────────┴─────┘
附表三:(刑法修正施行後所為)┌──┬────┬────────┬────┬─────────┬──────┬───────┬──────┐│編號│被害人│竊鴿時間(民國)│竊鴿數量│證據清單│所犯法條│應處之罪名及宣│沒收│││││(隻)│││告刑│││││││││││├──┼────┼────────┼────┼─────────┼──────┼───────┼──────┤│1│G○○│95年7月21日│1│1.被害人供述│刑法第321條│戊○○犯攜帶兇│附表五編號三││││││2.查詢戊○○帳戶最│第1項第3款│器竊盜罪,處有│至八││││││近交易資料││期徒刑陸月││├──┼────┼────────┼────┼─────────┼──────┼───────┼──────┤││亥○○│95年7月31日│4│1.被害人供述│同上│同上│同上││││││2.匯款單│││││││││3.通聯紀錄│││││││││⒋查詢戊○○帳戶最│││││││││近交易資料│││││├────┼────────┼────┼─────────┤│││││乙○○│95年7月31日│1│1.被害人供述│││││││││2.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2││││3.通聯紀錄│││││││││⒋查詢戊○○帳戶最│││││││││近交易資料│││││├────┼────────┼────┼─────────┤│││││黃○○│95年7月31日│2│1.被害人供述│││││││││2.通聯紀錄│││││││││⒊查詢戊○○帳戶最│││││││││近交易資料│││││├────┼────────┼────┼─────────┤│││││酉○○│95年7月31日│1│1.被害人供述│││││││││2.通聯紀錄│││││││││││││├──┼────┼────────┼────┼─────────┼──────┼───────┼──────┤││巳○○│95年8月1日│1│1.被害人供述│同上│同上│同上││││││2.通聯紀錄││││││││││││││├────┼────────┼────┼─────────┤│││││黃○○│95年8月1日│1│1.被害人供述│││││││││⒉查詢戊○○帳戶最│││││││││近交易資料│││││├────┼────────┼────┼─────────┤│││││癸○○│95年8月1日│2│1.被害人供述│││││3││││2.匯款單│││││││││3.通聯紀錄│││││││││⒋查詢戊○○帳戶最│││││││││近交易資料│││││├────┼────────┼────┼─────────┤│││││玄○○│95年8月1日│1│1.被害人供述│││││││││2.匯款單│││││││││3.通聯紀錄│││││││││⒋查詢戊○○帳戶最│││││││││近交易資料││││├──┼────┼────────┼────┼─────────┼──────┼───────┼──────┤││午○○│95年8月2日│1│1.被害人供述│同上│同上│同上││││││2.通聯紀錄│││││││││⒊呈報狀│││││├────┼────────┼────┼─────────┤│││││丁○○│95年8月2日│1│1.被害人供述│││││││││2.查詢戊○○帳戶最│││││││││近交易資料│││││││││3.通聯紀錄│││││├────┼────────┼────┼─────────┤│││││丑○○│95年8月2日│1│1.被害人供述│││││││││2.匯款單│││││4││││3.通聯紀錄│││││││││⒋查詢戊○○帳戶最│││││││││近交易資料│││││├────┼────────┼────┼─────────┤│││││B○○│95年8月2日│4│1.被害人供述│││││││││2.匯款單│││││││││3.通聯紀錄│││││││││⒋查詢戊○○帳戶最│││││││││近交易資料│││││├────┼────────┼────┼─────────┤│││││A○○│95年8月2日│2│1.被害人供述│││││││││2.匯款單│││││││││3.通聯紀錄│││││││││⒋查詢戊○○帳戶最│││││││││近交易資料││││├──┼────┼────────┼────┼─────────┼──────┼───────┼──────┤││宇○○│95年8月4日│2│1.被害人供述│同上│同上│同上││││││2.查詢戊○○帳戶最│││││││││近交易資料│││││││││3.通聯紀錄│││││├────┼────────┼────┼─────────┤│││││甲○○│95年8月4日│3│1.被害人供述│││││5││││2.通聯紀錄│││││││││⒊查詢戊○○帳戶最│││││││││近交易資料│││││├────┼────────┼────┼─────────┤│││││亥○○│95年8月4日│2│1.被害人供述│││││││││⒉查詢戊○○帳戶最│││││││││近交易資料││││├──┼────┼────────┼────┼─────────┼──────┼───────┼──────┤││丑○○│95年8月7日│2│1.被害人供述│同上│同上│同上││││││2.匯款單│││││││││3.通聯紀錄│││││││││⒋查詢戊○○帳戶最│││││││││近交易資料│││││├────┼────────┼────┼─────────┤│││││B○○│95年8月7日│1│1.被害人供述│││││││││2.匯款單│││││││││⒊查詢戊○○帳戶最│││││││││近交易資料│││││├────┼────────┼────┼─────────┤│││││ 廖杰承 (│95年8月7日│1│1.被害人供述││││││原名:廖│││2.查詢戊○○帳戶最││││││ 文良 )│││近交易資料│││││6││││3.通聯紀錄│││││├────┼────────┼────┼─────────┤│││││C○○│95年8月7日│2│1.被害人供述│││││││││2.匯款單│││││││││3.通聯紀錄│││││││││⒋查詢戊○○帳戶最│││││││││近交易資料│││││├────┼────────┼────┼─────────┤│││││子○○│95年8月7日│1│1.被害人供述│││││││││2.查詢戊○○帳戶最│││││││││近交易資料│││││││││3.通聯紀錄│││││├────┼────────┼────┼─────────┤│││││F○○│95年8月7日│1│1.被害人供述│││││││││2.查詢戊○○帳戶最│││││││││近交易資料│││││││││3.通聯紀錄││││├──┼────┼────────┼────┼─────────┼──────┼───────┼──────┤│7│玄○○│95年8月11日│3│1.被害人供述│同上│同上│同上││││││2.匯款單│││││││││⒊查詢戊○○帳戶最│││││││││近交易資料││││├──┼────┼────────┼────┼─────────┼──────┼───────┼──────┤│8│未○○│95年8月12日│4│1.被害人供述│同上│同上│同1││││││⒉查詢戊○○帳戶最│││││││││近交易資料││││├──┼────┼────────┼────┼─────────┼──────┼───────┼──────┤││庚○○│95年8月14日│1│1.被害人供述│同上│同上│同上││││││2.通聯紀錄│││││││││⒊查詢戊○○帳戶最│││││││││近交易資料│││││├────┼────────┼────┼─────────┤│││││D○○│95年8月14日│1│1.被害人供述│││││││││2.查詢戊○○帳戶最│││││││││近交易資料│││││││││3.通聯紀錄│││││├────┼────────┼────┼─────────┤│││││宙○○│95年8月14日│3│1.被害人供述│││││9││││2.通聯紀錄│││││││││⒊查詢戊○○帳戶最│││││││││近交易資料│││││├────┼────────┼────┼─────────┤│││││寅○○│95年8月14日│1│1.被害人供述│││││││││2.通聯紀錄│││││││││⒊查詢戊○○帳戶最│││││││││近交易資料│││││├────┼────────┼────┼─────────┤│││││天○○│95年8月14日│2│1.被害人供述│3││││││││2.客戶歷史交易清單│││││││││3.通聯紀錄││││├──┼────┼────────┼────┼─────────┼──────┼───────┼──────┤│10│地○○│95年8月24日│1│1.被害人供述│同上│同上│││││││2.匯款單│││││││││⒊查詢戊○○帳戶最│││││││││近交易資料││││└──┴────┴────────┴────┴─────────┴──────┴───────┴──────┘
附表四:(刑法修正施行後所為)┌──┬────┬────────┬────────┬──────┬─────┬─────────┬─────┬─────────┬──────┐│編號│被害人│恐嚇時間(民國)│匯款時間(民國)│匯款地點│匯款(恐嚇│證據清單│所犯法條│應處之罪名及宣告刑│沒收│││││││)金額│││││││││││(新台幣)│││││├──┼────┼────────┼────────┼──────┼─────┼─────────┼─────┼─────────┼──────┤│1│G○○│95年7月21日│95年7月21日│草屯碧山郵局│2,000元│1.被害人供述│刑法第346│戊○○意圖為自己不│附表五編號一││││││││2.查詢戊○○帳戶最│條第1項│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二││││││││近交易資料││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2│亥○○│95年7月31日上午9│94年7月31日│三信商業銀行│7,200元│1.被害人供述│刑法第346│戊○○意圖為自己不│附表五編號一││││時51分7秒│(以被害人之父陳│││2.匯款單│條第1項│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二│││││ 禎祥 名義匯款)│││3.通聯紀錄││人將本人之物交付,│││││││││⒋查詢戊○○帳戶最││處有期徒刑柒月。│││││││││近交易資料││││├──┼────┼────────┼────────┼──────┼─────┼─────────┼─────┼─────────┼──────┤│3│乙○○│95年7月31日上午│95年7月31日上午│合作金庫自動│1,500元│1.被害人供述│刑法第346│戊○○意圖為自己不│附表五編號一││││10時26分38秒│11時28分44秒│櫃員機轉帳││2.自動櫃員機交易明│條第1項│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二││││││││細單││人將本人之物交付,│││││││││3.通聯紀錄││處有期徒刑柒月。│││││││││⒋查詢戊○○帳戶最│││││││││││近交易資料││││├──┼────┼────────┼────────┼──────┼─────┼─────────┼─────┼─────────┼──────┤│4│黃○○│95年7月31日上午9│95年7月31日│卷內查無資料│4,000元│1.被害人供述│刑法第346│戊○○意圖為自己不│附表五編號一││││時46分36秒│(以被害人之夫黃│││2.通聯紀錄│條第1項│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二│││││基和名義匯款)│││⒊查詢戊○○帳戶最││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近交易資料││處有期徒刑柒月。││├──┼────┼────────┼────────┼──────┼─────┼─────────┼─────┼─────────┼──────┤│5│酉○○│95年7月31日上午│未匯款│未匯款│未匯款│1.被害人供述│刑法第346│戊○○意圖為自己不│附表五編號一││││9時56分27秒│││(1,800元│2.通聯紀錄│條第1、3項│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二│││││││)│││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遂,處有期徒刑伍│││││││││││月。││├──┼────┼────────┼────────┼──────┼─────┼─────────┼─────┼─────────┼──────┤│6│巳○○│95年8月1日下午6│未匯款│未匯款│未匯款│1.被害人供述│刑法第346│戊○○意圖為自己不│附表五編號一││││時6分25秒│││(2,000元│2.通聯紀錄│條第1、3項│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二│││││││)│││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遂,處有期徒刑伍│││││││││││月。││├──┼────┼────────┼────────┼──────┼─────┼─────────┼─────┼─────────┼──────┤│7│黃○○│95年8月1日│95年8月1日│卷內查無資料│2,000元│1.被害人供述│刑法第346│戊○○意圖為自己不│附表五編號一│││││(以被害人之夫黃│││⒉查詢戊○○帳戶最│條第1項│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二│││││基和名義匯款)│││近交易資料││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8│癸○○│95年8月1日上午9│95年8月1日上午9│彰化南瑤郵局│3,600元│1.被害人供述│刑法第346│戊○○意圖為自己不│附表五編號一││││時27分55秒│時42分40秒│││2.匯款單│條第1項│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二││││││││3.通聯紀錄││人將本人之物交付,│││││││││⒋查詢戊○○帳戶最││處有期徒刑柒月。│││││││││近交易資料││││├──┼────┼────────┼────────┼──────┼─────┼─────────┼─────┼─────────┼──────┤│9│玄○○│95年8月1日上午9│95年8月1日上午11│東勢郵局│1,500元│1.被害人供述│刑法第346│戊○○意圖為自己不│附表五編號一││││時37分29秒│時26分44秒│││2.匯款單│條第1項│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二││││││││3.通聯紀錄││人將本人之物交付,│││││││││⒋查詢戊○○帳戶最││處有期徒刑柒月。│││││││││近交易資料││││├──┼────┼────────┼────────┼──────┼─────┼─────────┼─────┼─────────┼──────┤│10│午○○│95年8月2日上午11│95年8月2日│未匯款│未匯款│1.被害人供述│刑法第346│戊○○意圖為自己不│附表五編號一││││時28分54秒│││(2,000元│2.通聯紀錄│條第1、3項│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二│││││││)│⒊呈報狀││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遂,處有期徒刑伍│││││││││││月。││├──┼────┼────────┼────────┼──────┼─────┼─────────┼─────┼─────────┼──────┤│11│丁○○│95年8月2日上午11│95年8月2日│台中民權路郵│2,000元│1.被害人供述│刑法第346│戊○○意圖為自己不│附表五編號一││││時8分59秒││局││2.查詢戊○○帳戶最│條第1項│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二││││││││近交易資料││人將本人之物交付,│││││││││3.通聯紀錄││處有期徒刑柒月。││├──┼────┼────────┼────────┼──────┼─────┼─────────┼─────┼─────────┼──────┤│12│丑○○│95年8月2日上午11│95年8月2日上午11│大里草湖郵局│2,005元│1.被害人供述│刑法第346│戊○○意圖為自己不│附表五編號一││││時17分21秒│時27分27秒│││2.匯款單│條第1項│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二││││││││3.通聯紀錄││人將本人之物交付,│││││││││⒋查詢戊○○帳戶最││處有期徒刑柒月。│││││││││近交易資料││││├──┼────┼────────┼────────┼──────┼─────┼─────────┼─────┼─────────┼──────┤│13│B○○│95年8月2日上午11│95年8月2日上午11│大里草湖郵局│8,000元│1.被害人供述│刑法第346│戊○○意圖為自己不│附表五編號一││││時19分20秒│時39分45秒│││2.匯款單│條第1項│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二│││││(以被害人之妻張│││3.通聯紀錄││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麗華 名義匯款)│││⒋查詢戊○○帳戶最││處有期徒刑柒月。│││││││││近交易資料││││├──┼────┼────────┼────────┼──────┼─────┼─────────┼─────┼─────────┼──────┤│14│A○○│95年8月2日上午11│95年8月2日上午11│大里仁化郵局│4,000元│1.被害人供述│刑法第346│戊○○意圖為自己不│附表五編號一││││時22分22秒│時50分39秒│││2.匯款單│條第1項│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二││││││││3.通聯紀錄││人將本人之物交付,│││││││││⒋查詢戊○○帳戶最││處有期徒刑柒月。│││││││││近交易資料││││├──┼────┼────────┼────────┼──────┼─────┼─────────┼─────┼─────────┼──────┤│15│宇○○│95年8月4日中午12│95年8月4日│自動櫃員機轉│3,600元│1.被害人供述│刑法第346│戊○○意圖為自己不│附表五編號一││││時8分40秒││帳││2.查詢戊○○帳戶最│條第1項│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二││││││││近交易資料││人將本人之物交付,│││││││││3.通聯紀錄││處有期徒刑柒月。││├──┼────┼────────┼────────┼──────┼─────┼─────────┼─────┼─────────┼──────┤│16│甲○○│95年8月4日中午12│95年8月4日│自動櫃員機轉│6,000元│1.被害人供述│刑法第346│戊○○意圖為自己不│附表五編號一││││時17分16秒││帳││2.通聯紀錄│條第1項│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二││││││││⒊查詢戊○○帳戶最││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近交易資料││處有期徒刑柒月。││├──┼────┼────────┼────────┼──────┼─────┼─────────┼─────┼─────────┼──────┤│17│亥○○│95年8月4日│95年8月4日│三信商業銀行│3,605元│1.被害人供述│刑法第346│戊○○意圖為自己不│附表五編號一│││││(以被害人之父陳│││⒉查詢戊○○帳戶最│條第1項│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二│││││禎祥名義匯款)│││近交易資料││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18│丑○○│95年8月7日上午11│95年8月7日中午12│大里草湖郵局│4,000元│1.被害人供述│刑法第346│戊○○意圖為自己不│附表五編號一││││時44分53秒│時20分11秒│││2.匯款單│條第1項│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二││││││││3.通聯紀錄││人將本人之物交付,│││││││││⒋查詢戊○○帳戶最││處有期徒刑柒月。│││││││││近交易資料││││├──┼────┼────────┼────────┼──────┼─────┼─────────┼─────┼─────────┼──────┤│19│B○○│95年8月7日│95年8月7日中午12│大里草湖郵局│2,000元│1.被害人供述│刑法第346│戊○○意圖為自己不│附表五編號一│││││時56分29秒│││2.匯款單│條第1項│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二│││││(以被害人之妻張│││⒊查詢戊○○帳戶最││人將本人之物交付,││││││麗華名義匯款)│││近交易資料││處有期徒刑柒月。││├──┼────┼────────┼────────┼──────┼─────┼─────────┼─────┼─────────┼──────┤│20│廖杰承(│95年8月7日上午11│95年8月7日│潭子栗林郵局│2,000元│1.被害人供述│刑法第346│戊○○意圖為自己不│附表五編號一│││原名:廖│時31分56秒││││2.查詢戊○○帳戶最│條第1項│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二│││文良)│││││近交易資料││人將本人之物交付,│││││││││3.通聯紀錄││處有期徒刑柒月。││├──┼────┼────────┼────────┼──────┼─────┼─────────┼─────┼─────────┼──────┤│21│C○○│95年8月7日上午11│95年8月7日上午│ 卓蘭 郵局│4,000│1.被害人供述│刑法第346│戊○○意圖為自己不│附表五編號一││││時34分0秒│11時53分21秒│││2.匯款單│條第1項│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二│││││(以 王哥 名義匯款│││3.通聯紀錄││人將本人之物交付,││││││)│││⒋查詢戊○○帳戶最││處有期徒刑柒月。│││││││││近交易資料││││├──┼────┼────────┼────────┼──────┼─────┼─────────┼─────┼─────────┼──────┤│22│子○○│95年8月7日上午11│95年8月7日│台中愛國街郵│2,000元│1.被害人供述│刑法第346│戊○○意圖為自己不│附表五編號一││││時49分30秒│(以被害人之妻江│局││2.查詢戊○○帳戶最│條第1項│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二│││││ 佩珊 名義匯款)│││近交易資料││人將本人之物交付,│││││││││3.通聯紀錄││處有期徒刑柒月。││├──┼────┼────────┼────────┼──────┼─────┼─────────┼─────┼─────────┼──────┤│23│F○○│95年8月7日上午11│95年8月7日│板橋海山郵局│2,000元│1.被害人供述│刑法第346│戊○○意圖為自己不│附表五編號一││││時40分34秒│(以被害人之友陳│││2.查詢戊○○帳戶最│條第1項│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二│││││先仁名義匯款)│││近交易資料││人將本人之物交付,│││││││││3.通聯紀錄││處有期徒刑柒月。││├──┼────┼────────┼────────┼──────┼─────┼─────────┼─────┼─────────┼──────┤│24│玄○○│95年8月11日│95年8月11日中午│東勢郵局│4,500元│1.被害人供述│刑法第346│戊○○意圖為自己不│附表五編號一│││││12時2分35秒│││2.匯款單│條第1項│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二││││││││⒊查詢戊○○帳戶最││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近交易資料││處有期徒刑柒月。││├──┼────┼────────┼────────┼──────┼─────┼─────────┼─────┼─────────┼──────┤│25│未○○│95年8月12日│95年8月12日│卷內查無資料│8,000元│1.被害人供述│刑法第346│戊○○意圖為自己不│附表五編號一││││││││⒉查詢戊○○帳戶最│條第1項│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二││││││││近交易資料││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26│庚○○│95年8月14日下午2│95年8月14日│卷內查無資料│2,000元│1.被害人供述│刑法第346│戊○○意圖為自己不│附表五編號一││││時19分35秒││││2.通聯紀錄│條第1項│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二││││││││⒊查詢戊○○帳戶最││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近交易資料││處有期徒刑柒月。││├──┼────┼────────┼────────┼──────┼─────┼─────────┼─────┼─────────┼──────┤│27│D○○│95年8月14日下午2│95年8月14日│三重正義郵局│2,000元│1.被害人供述│刑法第346│戊○○意圖為自己不│附表五編號一││││時23分56秒│(以被害人之妻賴│││2.查詢戊○○帳戶最│條第1項│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二│││││ 淑珠 名義匯款)│││近交易資料││人將本人之物交付,│││││││││3.通聯紀錄││處有期徒刑柒月。││├──┼────┼────────┼────────┼──────┼─────┼─────────┼─────┼─────────┼──────┤│28│宙○○│95年8月14日下午2│95年8月14日│卷內查無資料│6,000元│1.被害人供述│刑法第346│戊○○意圖為自己不│附表五編號一││││時15分40秒││││2.通聯紀錄│條第1項│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二││││││││⒊查詢戊○○帳戶最││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近交易資料││處有期徒刑柒月。││├──┼────┼────────┼────────┼──────┼─────┼─────────┼─────┼─────────┼──────┤│29│寅○○│95年8月14日下午2│95年8月15日│卷內查無資料│1,800元│1.被害人供述│刑法第346│戊○○意圖為自己不│附表五編號一││││時28分18秒│(以被害人之父施│││2.通聯紀錄│條第1項│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二│││││萬恩名義匯款)│││⒊查詢戊○○帳戶最││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近交易資料││處有期徒刑柒月。││├──┼────┼────────┼────────┼──────┼─────┼─────────┼─────┼─────────┼──────┤│30│天○○│95年8月14日下午2│95年8月14日│卷內查無資料│4,000元│1.被害人供述│刑法第346│戊○○意圖為自己不│附表五編號一││││時17分47秒││││2.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條第1項│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二││││││││3.通聯紀錄││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31│地○○│95年8月24日中午│95年8月24日下午│彰化莿桐腳郵│2,000元│1.被害人供述│刑法第346│戊○○意圖為自己不│附表五編號一││││12時許│1時27分50秒│局││2.匯款單│條第1項│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二││││││││⒊查詢戊○○帳戶最││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近交易資料││處有期徒刑柒月。││└──┴────┴────────┴────────┴──────┴─────┴─────────┴─────┴─────────┴──────┘附表五
一、公館郵局帳戶(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金融卡壹張。
二、AMOI廠牌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號)壹支。
三、鴿籠壹個。
四、鴿網壹張。
五、繩索叁條。
六、滑輪肆個。
七、網袋壹個。
八、鋸子貳支。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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