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交簡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2號原告 歐莉亞
陳民生 被告 王斯民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交簡字第73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徐安傑法官陳金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慈容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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