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729號上訴人即原告 何達雄 住臺南市○區○○路○○號
送達代收人 楊琮富 住臺南市○○區○○路0段00號5樓之8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侯信良新復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164,9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8,2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書記官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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