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90號原告 陳柏宏 被告博嘉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傅佳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為:確認原告對被告有新臺幣(下同)80萬元出資額。被告應將原告姓名、住所及前項出資額登載於股東名簿。查原告第二項聲明與第一項聲明所受之經濟利益核屬相同,不另計徵裁判費,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段奇琬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書記官葉燕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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