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139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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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13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易字第139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康秉豐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
0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康秉豐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捌萬柒仟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康秉豐與 陳智勇 原係朋友關係,並於民國103年至104年間向陳智勇借款(此部分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詎其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自民國107年10月起至108年5月止,接續向陳智勇佯稱配合提供資金給其所屬之公司、共同經營事業承租房屋,可以賺更多錢云云,及傳送如附表所示之訊息或擷圖照片予陳智勇,致陳智勇誤信其將償還債務而陷於錯誤,陸續轉帳共新臺幣(下同)88萬7,100元至其使用之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以此方式詐得上開款項。嗣陳智勇察覺有異後報警處理,而悉上情。
二、案經陳智勇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案被告康秉豐被訴詐欺一案,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案件,且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陳智勇於警詢及偵查時之證述尚無違背,並有告訴人之網路銀行臺幣活存明細、擷圖照片、中國信託銀行支出存入匯款紀錄、LINE通訊軟體對話與貼文擷圖照片、臉書通訊軟體對話擷圖照片、台中商業銀行108年10月25日中業執字第1080034528號函附各類帳戶查詢表及交易明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0月29日中信銀字第108224839233927號函附交易明細與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在卷可稽(見偵字卷第25-27頁、第31-34頁、第36-66頁、第75-109頁、第113-125頁,他字卷第63-74頁),足認被告所為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是本案事證業已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基於單一犯意,於如事實欄所載之密接期間內,數次佯以相同事由詐得告訴人之財物,侵害同一財產法益,各行為間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應僅論一罪。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未思以正途賺取金錢,因一己經濟需求為本案詐欺犯行,使告訴人受有財產損害,金額非微,亦破壞社會治安,實無足取,兼衡被告無前案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9頁),犯後初始否認、終究坦認犯行,並表示願賠償告訴人之態度,迄今尚未彌補告訴人之損害,暨其自陳國中畢業、先前從事服務業與收入狀況、須扶養母親、健康狀況不佳,需定期服藥(見本院卷第114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因詐欺取財犯行取得之88萬7,100元,屬其本案犯罪所得,核無不能沒收或開啟沒收程序恐過度耗費司法資源等情事,故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1項:「沒收物、追徵財產,於裁判確定後1年內,由權利人聲請發還者,或因犯罪而得行使債權請求權之人已取得執行名義者聲請給付,除應破毀或廢棄者外,檢察官應發還或給付之;其已變價者,應給與變價所得之價金」之規定,乃本案告訴人得主張發還沒收物或追徵財產之規定,告訴人應併注意之,以維自身權益,末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
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靖珣提起公訴,檢察官藍獻榮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鄭咏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附論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時間│傳送方式│訊息/擷圖內容│├──┼─────┼────┼────────────────────┤│1│107年10月│擷圖照片│不好意思下午跟警局同仁一起過去但可能要麻│││起至108年││煩你朋友陳智勇先生幫忙準備5萬6點半前江│││5月間某日││屋吃飯時我會現場轉現金給你朋友20萬當作抱│││││歉跟答謝禮(贅字)麻煩他一下這5萬是要私│││││人給局長的錢請你幫忙了還有你的1550萬下午│││││也會一併給你...│├──┼─────┼────┼────────────────────┤│2│107年10月│擷圖照片│康先生晚上的吃飯局有一位會介紹你們認識然│││起至108年││後麻煩陳智勇人(贅字)先生拿完錢以後對外│││5月間某日││保密不得外洩然後希望你們做個面子給他們叫│││││個小姐酒錢這樣事情好銷案他們吃完想去酒店│││││可以的話幫忙準備40000內幫你們銷案跟結束│││││所有感謝配合│├──┼─────┼────┼────────────────────┤│3│107年10月│LINE通訊│我明天需要用到300萬│││起至108年│軟體訊息│今天錢到手以後│││5月間某日││我們一起去吃個飯│├──┼─────┼────┼────────────────────┤│4│108年4月│手機簡訊│再不出面資料我全部給公司處理了包含你身分│││5日凌晨5││證│├──┤時31分許至│├────────────────────┤│5│同日上午7││陳智勇先生你就繼續閃躲,我是當天跟 小豐 一│││時45分許││起去的那位男生,...你在(應為「再」)│││││不連絡包含身分證住址會陸陸續續有人去找你│││││。希望不要自找麻煩│├──┤├────┼────────────────────┤│6││臉書通訊│你錢到底要不要有意思要拿、昨天下午還能分││││軟體│享?你最好交代清楚不然我資料一併交給公司│││││處理、身分證當時都有留下你的地址、你要這│││││樣弄我?也害你自己我認為不太好吧、如果真│││││是這樣我等等會直接去公司處理、把他們說你│││││跑路烙跑、我等等資料直接交給公司法務處理│││││、包含你家住址我也有了、明天還是沒消沒息│││││那就抱歉了、公司已經下令你在(應為「再」│││││)不出現爆料公社抓人、在(應為「再」)來│││││動用公司派遣人員、看是要好好拿那些錢過下│││││輩子還是要被錢追著跑自己想想吧我話說到這│││││邊就算你封鎖我也沒有用公司的人已經在追你│││││了要就是面對我還能幫你講話別挑戰公權力啊│││││、一律你後續怎樣我不管了、討債公司到時候│││││過去我也沒輒、依然不回下午沒消息我就交給│││││公司跟法務了、別怪我無情了...到了忘了│││││告訴你手錶再你那邊先告訴你那是一家公司的│││││你在(應為「再」)不連絡了最後搞到侵占我│││││也不管了、要這樣把自己後路搞掉我也無解│├──┼─────┼────┼────────────────────┤│7│108年4月│LINE通訊│我已經在金錢豹附近│││20日晚間7│軟體訊息│今天你要拿到錢│││時16分許至││你至少還要2萬│││同日晚間11│││││時54分許│││├──┼─────┤├────────────────────┤│8│108年4月││早上六點前│││21日凌晨0││20000到位│││時38分許││希望你今天就拿到錢│││││我需要300萬了│├──┼─────┤├────────────────────┤│9│108年4月││錢到位才過去│││21日晚間10││我們都在等你│││時19分許││理事長局長(貼圖)│├──┼─────┤├────────────────────┤│10│108年4月││我名義借的│││24日上午10││這是裝4支監視器的錢│││時35分許至││外面看不到洗錢很危險│││同日上午10││下午錢一定要給我│││時43分許│││├──┼─────┤├────────────────────┤│11│108年4月││ 阿勇 我盡力了裝到570萬了,我人現在在醫院│││26日上午6││掛點滴│││時54分許至││可以的話麻煩晚上4萬到位│││同日上午11││人因為裝錢裝到受不了│││時許││那你什麼時候能生給我│││││公司已經在問了│├──┼─────┤├────────────────────┤│12│108年5月││你的稅金還是要處理掉│││2日下午4││這兩天有看到拜託回應我│││時47分許至││我因為你人都沒到│││同日晚間9││房東一直起疑│││時10分許││我錢目前只能弄到1000萬給你│││││可是最後的錢先被公司扣著│├──┼─────┤├────────────────────┤│13│108年5月││拜託一下手錶我要拿走、還有你的錢一直放在│││5日上午7││大雅不是辦法,還有公司一直在催討稅金的部│││時8分許││分可以麻煩你電話連絡我或是訊息告知一下嗎│││││?│├──┼─────┤├────────────────────┤│14│108年5月││我錢一直放置在那也不是辦法│││6日晚間8││稅金你也沒處理│││時13分許││手錶也還不歸還│││││大雅的房東還在懷疑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