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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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25號聲請人 蔡宜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88號公示催告,並經刊登公告於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88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08年10月14日公告於司法院網站在案,有上開裁定及列印自司法院網站之公告資料各1紙在卷足憑。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4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於法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俞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書記官潘宜伶┌─────────────────────────────────────────┐│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鈺豐生物科│合作金庫商│108年9月15日│43,200元│EA0000000│受款人:│││技有限公司│業銀行嘉義││││蔡宜婷│││(負責人:│分行│││││││ 羅慶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