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交字第159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09年度交字第159號原告 黃文華 被告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代表人 黃士哲 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9年3月12日中市裁字第68-GT0000000號裁決書,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本件屬交通裁決事件,依兩造所述各節及卷內資料其事證已臻明確,本院認無經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109年2月9日23時17分許,駕駛號牌BXA-305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行經臺中市○區○○街○○巷○號前,因「拒絕酒測」之違規行為,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員警認定原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款之規定,當場對原告掣開第GT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被告續於109年3月12日以中市裁字第68-GT0000000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按期限案到案之基準,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180,000元,吊銷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略以:原告配合員警指示吐氣,員警亦在旁指導如何吹氣,過程中完全遵從員警要求,前後共進行6次測試,然因檢測儀器似有故障異常情形,導致屢次檢測均無法成功取樣,員警並未停止使用原檢測儀器改用其他儀器進行檢測,反而留存原異常之紀錄,並當場製單舉發原告拒絕接受酒測濃度測試之檢定,實有違誤。另觀勘驗筆錄,原告吹氣其中數次酒測器發出「嗶、嗶、嗶」的聲音,足見原告有吹氣之情;且原告當時的臉部畫面是很積極、專注的配合,聽得到吹氣「呼、呼」聲,但酒測器並未顯示出數值,員警故意誣指原告未配合等語,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四、被告答辯略以:員警於攔查原告後聞到有酒味,經詢問駕駛人表示確實有飲酒,且飲酒完畢時間已逾15分鐘並當場提供飲水供其漱口後,警方依規定進行酒精濃度檢測,惟吹氣採樣過程中原告屢次僅以口含住吹嘴未吐氣造成儀器無法取樣,致無法完成酒精濃度檢定,員警於酒測過程中已多次告知拒測之處罰規定,酒測過程並全程錄影存證,原告確實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本件違規屬實,原告所辯顯係卸責之詞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本院之判斷:
(一)按「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汽機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八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二、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汽車駕駛人,曾依……第35條第4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行為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第4項第2款、第67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又按,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二、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規定,警察對於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要求駕駛人出示證件或查證身分,並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其目的不只在預防酒後駕車行為發生危害,尚有對已完成之違規酒後駕車行為予以制裁,以維護交通秩序,保障公共通行安全,而課予警察有取締舉發義務,並賦予其對行進中之交通工具攔停及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權限,故駕駛人如依客觀合理判斷有飲酒駕駛之違規行為,且於當時實施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可判定其駕駛時之體內酒精濃度是否超過規定標準者,駕駛人即有配合測試檢定之義務,是不論駕駛人係主動停車後始被警察發現有飲酒駕車嫌疑,抑或被發現後予以攔停,均不得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要求。另所謂「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是指依現場狀況及依警察經驗對該事件所作之綜合評估,根據客觀明顯事實,經警察合理之推論,而認為將可能有危害之發生,此合理推斷是個案審查,警察之判斷只要達所謂之合理的懷疑即可。
(三)經查,本件如事實概要所述之情事,舉發機關第GT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酒測單、109年3月2日中市警二分交字第1090006190號函、蒐證影像擷圖、原告行車路線圖、被告109年3月9日中市交裁申字第1090014691號函、原處分、送達證書、違規資料查詢、駕駛人基本資料、採證光碟等資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9-91、95-111頁),堪信為真實。
(四)又經本院勘驗調查舉發機關提供之採證光碟,製成勘驗筆錄附卷(見本院卷第117頁至121頁反面),勘驗結果為:
1、員警密錄器:㈠檔名2020_0209_0000000_036.MOV中,畫面長度00:00:00時至00:04:29時員警表示「喝高梁嗎?」,原告表示「喝啤酒啦,大概1瓶吧」,另一員警表示要請同事幫原告做酒測,之後以無線電呼叫同仁送酒測器至梅豐土地公廟處,員警則查驗原告身分,接著詢問原告是否於97年間酒駕,原告表示很久了,之後員警表示「0.25以上就公共危險罪,麻煩你去派出所住一晚,0.18到0.24開單扣車罰錢,0.17以下沒事就可以走,拒絕酒測就是罰18萬」,之後原告與員警閒聊。
2、檔名2020_0209_231215_037.MOV中,畫面長度00:00:00時至00:02:55時員警告知原告逆向,接著員警指著梅豐街口與國豐街口「慢」字,表示原告轉彎在慢字上直接轉彎,太早轉彎,00:02:56時至00:03:00時支援警車到場。
3、檔名2020_0209_231515_038.MOV中,畫面長度00:00:00時至00:00:50時支援員警拿出酒測器,員警拿出新吹管,並表示「你說你最後喝的是9點嘛?結束?喝完的時候幾點?」,原告表示「9點吧,我坐公車回來」,員警表示「你知道現在幾點嗎?現在11點了」,之後員警拿出酒測器插上新吹管,表示「你等一下含著一直吹哦」,原告表示「好」,原告即對著吹管瞬間吹一口氣,員警表示「不是啦」,支援員警表示「用含的啦」,員警即示範吹氣動作,00:00:
51時至00:02:16時原告輕含吹管吹測,酒測器發出「嗶嗶嗶」聲,員警表示「你不能這樣太短啦」,員警再次示範吹氣動作,支援員警表示「吹氣球,持續吹」,接著支援員警對著原告手掌試範吹氣,並表示「這樣吹,要持續吹」,原告請求先喝水,員警即提供礦泉水給原告漱口,00:02:17時至00:02:29時原告含吹管1秒,員警表示「你沒吹啦,阿伯,別浪費時間啦,你如果真的吹不出來我們就視為拒測」,00:02:30時至00:02:32時原告吹測,員警表示「繼續繼續」,酒測器發出「嗶嗶」聲,00:02:33時至00:03:00時原告將嘴巴移開,酒測器發出長「嗶」聲,支援員警表示「要持續吹」,員警表示「阿伯,我告訴你,你如果很多次都沒測出來,你看它這都測試失敗,我們等一下就開拒測」,原告表示「我有吹呀」,員警表示「有吹沒吹是機器說的,不是我們說的,還是測不出來,你就等一下開拒測給你哦」,原告表示「我就給你測了還拒測」,員警表示「法律規定說測不出來就算說拒測」,支援員警表示「要吹3秒以上啦」。
4、檔名2020_0209_231815_039.MOV中,畫面長度00:00:00時至00:00:02時,原告表示「對呀,3秒以上」,支援員警表示「你剛剛吹0.5秒而已」,00:00:03時至00:00:1
8時原告手握吹管靠近嘴巴,員警表示「你又在醉了,你連吸管都沒碰到」,原告表示「我給你吹就吹了」,員警示範吹氣動作,原告表示「不要啦,你們年輕人別這樣」,支援員警表示「快點啦,我們看數值多少,我們就怎麼處理啦」,00:00:19時至00:00:22時原告含住吹管,00:00:23時至00:00:46時原告嘴巴離開吹管,員警表示「你沒吹啦,阿伯,你之後也有一次,你也知道這要怎麼吹」,原告表示「過去的事情了,你別再說了,你現在怎麼說,我就配合你們」,員警表示「我剛才就跟你說要吹5秒以上」,一旁員警表示「會嗶嗶嗶嗶嗶,你沒有嗶嗶嗶嗶嗶」,00:00:
47時至00:00:53時原告含住吹管,支援員警表示「沒吹,是吹不是吸」,00:00:54時至00:01:10時原告嘴巴離開吹管,並表示「有啊,我有吹呀」,支援員警表示「你哪有吹,沒有啦」,原告表示「有啦」,支援表示「要像吹氣球啦」,員警詢問支援員警表示「你會用啦」,支援員警表示「那支好像會發出聲音」,員警表示「我知道,我意思是說拒測那個你會用嘛哦?」,原告表示「我就給你吹了,你還要怎麼樣?」,支援員警表示「按下去就沒得反悔了,知道哦」,00:01:11時至00:01:55時員警表示「我現在告訴你哦,我等一下再給你差不多5次,你自己看看,你若是真的測不出來,我們等一下就直接給你按拒測,按拒測後就直接開單給你」,原告表示「我就給你們吹了」,支援員警表示「你沒吹,你配合一下」,員警表示「有吹沒吹機器可以測出來」,原告表示「我知道,你們每個都把我當犯人」,員警表示「我沒說你是犯人,現在聞到有酒味,剛給攔下來有聞到,現在要叫你測一下,看到底數值是多少」,原告表示「我喝啤酒9點到現在,這樣還有什麼可以…」,員警表示「OK呀,沒事啦,吹完就沒事啦」,原告表示「別這樣啦
」,支援員警表示「要看數值多少…」,一旁員警表示「吹氣球呀」,00:01:56時至00:01:58時原告含住吹管,支援員警表示「用吹的」,00:01:59時至00:02:42時酒測器發出「嗶嗶嗶」聲,之後發出長「嗶」聲,員警指著酒測器螢幕表示「你看,你自己看,吹氣失敗,你就沒吹呀」,原告表示「怎麼會有沒吹?我給你吹了」,員警表示「我告訴你,這樣」,並示範瞬間吹氣並表示「這樣也是吹」,之後又示範吹長氣並表示「這樣也是吹,你不能這樣(瞬間吹氣)就沒有了,對不對?要繼續一直吹一直吹」,原告表示「你不要這樣,我老人家你也給別跟我這樣,我就配合你了,你還要怎麼樣啦?」,一旁員警表示「你沒有吹出來呀
」,原告表示「有呀」,員警表示「你有吹出來這樣才是配合,沒吹氣出來就是沒配合」,一旁員警表示「你吹0.5秒就等於沒吹」,原告表示「我要吹多久?」,員警表示「5秒以上,我們剛才有告訴你,你是一直吸,你沒有吹出來」,00:02:43時至00:02:57時原告口含吹管,員警表示「阿伯,你這樣只有含著,沒有吹沒有用」,00:02:58時至00:03:00時原告嘴巴離開吹管,一旁員警表示「阿伯,你沒吹,你沒吐氣出來」。
5、檔名2020_0209_232115_040.MOV中,畫面長度00:00:00時至00:00:48時員警表示「阿伯,我告訴你,我們有行車紀錄器,我們上面也有密錄器哦」,原告表示「我就給你吹了,你又要怎樣啦?」,員警表示「你沒吹」,支援員警表示「我直接告訴你拒測直接罰18萬,車子我們扣走,還會吊銷你駕照3年,你自己決定好不好」,原告表示「我70多歲……」,員警表示「你別說你幾歲,你幾歲跟這件事無關」,原告表示「我就給你吹了,不然要怎麼樣啦」,支援員警表示「你沒吹呀」,原告表示「不然給你抓去關呀」,員警表示「我們照規定來」,原告表示「我就跟你說我有吹了」,員警表示「我們照規定來而已」,一旁員警表示「看你都沒吹呀」,原告表示「我老人家對你們7個人要怎麼樣?」,支援員警表示「你就吹,看數值多少,我們就怎麼處理」,原告表示「我就吹了呀」,一旁員警表示「吹就要吹出數值」,00:00:49時至00:00:55時原告含住吹管,一旁員警表示「吐氣吐氣,這樣含著5秒有差嗎?」,00:00:56時至00:02:25時原告嘴巴離開吹管並表示「我就給你吹了,我剛剛又沒給你吸氣,我一直吹」,一旁員警表示「氣要吹進去啦」,原告表示「我已經吹了呀,怎麼樣?」,支援員警表示「你剛剛就沒有吹,你要吹就吹不要浪費大家時間」,原告表示「我已經給你吹了,你要怎麼樣?不然你叫我走路呀」,員警表示「那個沒用啦,我們以機器為主」,員警表示「阿伯,測出來視同拒測,拒測就是罰18萬」,原告表示「我以前會拒測,我現在給你測了」,員警重申拒測規定,原告表示「我有吹了呀」,一旁員警表示「有吹,0跟1就差很多了阿,沒有0跟1就是沒吹」,員警表示「我再給你一次機會,現在歸零」,00:02:26時至00:02:33時原告含住吹管,一旁員警表示「吐氣,大力一點,吐氣」,
00:02:34時至00:03:00時原告嘴巴離開吹管,員警表示「阿伯,你只是這樣放著,沒有吹」,並對支援員警表示「沒關係,直接開拒測給他」,原告表示「我有吹,你還要怎麼樣?」,一旁員警表示「我跟你講,你就是要做出有效的吹氣,讓他有數值」,原告表示「我已經吹出氣了」,一旁員警表示「你要做有效的吹氣,吹一點點,吹那個0.5秒」,原告表示「你們年輕人……」。
6、檔名2020_0209_232415_041.MOV中,畫面長度00:00:00時至00:03:00時原告表示「已經吹氣了,還說…」,之後員警請原告在酒測單上簽名,並表示「剛才你測的」,原告表示「你測的怎麼樣?」,員警表示「就沒測出來,就拒測酒測」,原告表示「我已經給你吹氣了阿」,員警表示「有吹,但沒有吹出來還是無效」,一旁員警詢問原告是否要簽酒測單,原告表示不簽,之後並質疑剛剛騎過來的情形,員警表示路口監視器很多,身上密錄器都有開。
7、檔名2020_0209_232715_042.MOV中,畫面長度00:00:00時至00:03:00時員警表示「我們不是隨機給你攔下來的,我們都有理由的」,原告表示「我有給你吹氣了,你說我沒有吹氣,你說的算」,員警表示「我沒有說我說的算喔,我重頭到尾都是有幾分證據講幾分話」,一旁員警表示「你要做有效的吹氣,吹一點點也是吹,吹0.5秒也是吹」,原告仍持續爭辯,接下來員警詢問原告車內有無貴重物品,原告即查看車廂,接著員警詢問原告是否於罰單上簽名,原告復繼續爭辯。
8、檔名2020_0209_233015_043.MOV中,畫面長度00:00:00時至00:00:05時原告繼續爭辯,00:00:06時至00:03:
00時員警表示「黃文華先生,現在是109年2月9號,現在是晚間11點20分,你剛剛在臺中市○區○○街○○巷○號這邊,因為你剛剛有搖晃情事」,原告表示「我哪有搖晃?」,員警表示「你騎車有搖晃,而且你有逆向,我們把你攔下來,你身上有酒味,你也承認你有喝酒,喝完酒有騎車,你駕駛普重機車號000-000這台機車被我們攔下,我們給你實施酒測,權利也有告知你,你消極不配合,我們給你開拒測的罰單,應到案日期是109年3月10日,你有任何問題可以去監理機關申訴,申訴不成可以去打行政訴訟,我們剛剛都有把相關權利跟你告知,阿你要簽收嗎?」,原告持續爭執。
9、檔名2020_0209_233315_044.MOV中,畫面長度00:00:00時至00:03:00時原告繼續爭執,之後員警詢問原告是否收罰單,原告繼續爭執,之後支援員警拿扣車單到場。
10、檔名2020_0209_233615_045.MOV中,畫面長度00:00:00時至00:30:00時員警填製扣車單,之後詢問原告是否於扣車單簽名,原告拒簽。
11、檔名2020_0209_233915_046.MOV中,畫面長度00:00:00時至00:01:50時原告繼續爭辯,員警請原告再次確認車內貴重物品,原告再次開啟車廂查看,請原告留下機車鑰匙,00:01:51時至00:03:00時員警交付紅單及扣車單給原告,請原告拿單子到派出所領車,之後原告即離開現場。
12、檔名2020_0209_234215_047.MOV中,畫面長度00:00:00時至00:00:09時員警收拾物品準備離開現場。
(五)依上開舉發經過及勘驗結果可知,舉發員警因見原告騎乘系爭機車由臺中市○區○○街左轉國豐街口時,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合理判斷原告所騎乘系爭機車為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隨即上前盤查,聞得原告身上帶有酒味,且目睹原告有騎乘機車之駕駛行為,原告亦自承有飲酒之事實,員警乃基於職務上之經驗判斷而可認原告有酒後駕車之行為,要求原告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原告即有配合酒測檢定之義務,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又員警詢問原告飲酒結束時間,並告知原告拒測之法律效果,員警復多次示範、指導酒測器吹氣動作,惟原告仍吹測失敗,其間並無施測成功;嗣警列印酒測單,依卷附酒測單(見本院卷第91頁)顯示:合格證書:J0JA0000000、儀器器號:D190
023、日期:2020/02/09、案號:52、測定值:拒絕酒測(
23:17)等情。由此可知,原告消極不配合員警對其實施酒測,而員警對原告告知檢測之流程及事項並進行酒測時,原告吹氣採樣過程中屢次因呼氣不足、未吐氣或以吸氣方式,以致於酒測器無法判讀導致酒測失敗,後經支援員警示範吹氣動作並重申拒測之法律效果,原告仍吹測失敗,且原告亦自承先前有遭酒駕攔查,顯見原告對於酒測流程具相當程度之經驗,是原告已構成消極推諉拖延接受酒測檢定之不作為,故原告主張檢測儀器有故障異常情形云云,顯係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原告確有飲酒後駕駛系爭機車且於酒測單所揭示之時點為拒絕接受酒測檢定之違規行為,合於行為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之規定,被告予以原處分裁罰原告,洵屬有據。
六、綜上所述,原告違規事證明確,被告依法所為原處分並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第98條第1項前段、第237條之8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俊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書記官簡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