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8號原告 管俊維
徐邦博 被告 施凱馨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凱馨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6,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書記官葉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