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補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補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補字第15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楊媄嫃 代理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葉又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書記官吳建元附表:
一、聲請人應說明現在就業狀況及收入來源並提出自民國105年2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之證明文件或資料(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證明、政府相關補助函文、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並請一併提出聲請人104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二、聲請人應提出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三、聲請人應說明所負擔個人相關費用(含膳食費、水費、電費、保險費用、電信費用、房屋租金、扶養費)之詳細計算方式為何?並檢附半年內相關收據及資料(以現有留存即可)。
四、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臚列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其兒子扶養費新臺幣(下同)25,000元,是否實際已包含其兒子之膳食費、醫療費、保險費及學雜費?並請檢附上開支出半年內相關收據及資料(以現有留存即可)。
五、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臚列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保母費,是否自106年9月起迄今勿須再支出?如仍須支出,請檢附半年內相關收據及資料(以現有留存即可)。
六、聲請人應說明目前居住地為何?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租屋管理費之相關證明,並說明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是否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併請提出同住之人之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4年度及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包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
七、聲請人應說明其與各債權人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為何?並請詳列債權總額、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及協商差距。
八、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九、聲請人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其前配偶之工作為何?及目前每月所得為何?
十、聲請人是否領有低收入戶補助、育兒津貼、租金補助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如有,請說明自何時起開始領有補助?每月領取補助項目、金額及領取期限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如未領有任何補助,亦請註明。
十一、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電話費共計1,341元(兩年共32,186元),請說明聲請人從事工作之具體性質為何需使用甚高電話費,請提出電話費之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款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等),並請說明聲請人從事工作之具體性質有何需使用高電信資費之必要性,並提出得證明聲請人所述之具體證據資料。
十二、聲請人應說明以其現在工作收入,如何支付每月膳食費6,000元、電費485元、水費89元、保險費186元、電話費用1,341元、房屋租金4,500元及扶養費25,000元之必要支出?又以聲請人收入扣除每月生活必要費用,已無餘額,聲請人如何提出清算方案?是否有其他收入來源?是否有受其他人資助?如有,應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內有收入不足必要支出部分,係由何人資助,並陳報資助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十三、聲請人應說明其設籍地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並請提出上開房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另說明系爭房屋所有權人與聲請人間之關係為何。
十四、聲請人應說明有無與他人共居、是否有分擔生活費用?計算方式為何?
十五、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其個人傷害健康費186元(每年2,232元)及其兒子壽險險1,163元,請聲請人說明「目前」每月支出之其個人傷害健康費及其兒子壽險之數額為何?並提出得證明聲請人所述之具體證據資料,請檢附相關收據及資料。並請陳報現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投保之保險契約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險解約金之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十六、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請聲請人確認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十七、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其兒子,請詳細列出本件聲請前2年間領取之社會補助、慈善補助款項來源、及金額,並說明除領取補助款外,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請一併提出其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又就扶養費部分是否與其前配偶共同扶養而支出上開費用?如僅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則前配偶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並請一併提出聲請人依法扶養之兒子之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4年度及105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其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十八、請說明聲請人於本件聲請前2年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行名義。
十九、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二十、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