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98號上訴人即被告夏綠蒂農莊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郭慶程 被上訴人即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120,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書記官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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