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672號原告 黃玉綢 被告 楊金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塗銷其所有如附表所示擔保債權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登記,而依卷附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示,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土地價額為153萬7,206元,已高於其所擔保之債權額120萬元,依上開說明,應以擔保債權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長志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書記官林舒涵附表:
編號土地/建物面積(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房屋課稅現值(新臺幣)權利範圍擔保物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抵押權1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82.6314,400元/平方公尺全部1,189,872元(計算式:82.63×14,400×=1,189,872)權利種類:抵押權收件年期字號:87年東地字第112140號登記日期:87年12月31日權利人:楊金花債權額比例:全部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20萬元存續期間:87年12月21日至88年3月20日清償日期:88年3月20日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黃玉綢權利標的:所有權設定義務人:黃玉綢2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412.0914,400元/平方公尺47/1000278,903元(計算式:412.09×14,400×47/1000=278,903)3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101.1114,400元/平方公尺47/100068,431元(計算式:101.11×14,400×47/1000=68,431)小計1,537,206元4臺中市○○區○○段00○號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建物(共有部分:臺中市○○區○○段00○號建物)4層:215.30陽台:10.14平台:4.75花台:0.78雨遮:1.09(共有部分:607.69;權利範圍:41/1000)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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