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6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6213號債權人乙○○
1債務人甲○○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利息依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請求依據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無利息之約定,請依法定年利率百分之五請求)。
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
司法事務官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