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九四七號
原告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錦德 送達代收人 邱俊偉 被告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五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林學晴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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