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建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字第277號上訴人先飛藝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廖飛熊 被上訴人新北市新店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陳怡君 訴訟代理人 陳錦芳 律師
林哲安 律師 楊景超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建字第27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7萬4407元(3,258,321+1,049,420-33,334=4,274,407),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50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補繳第二審裁判費6萬5058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書記官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