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4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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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423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鴻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薛剛毅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判決上訴人一部敗訴,上訴人就敗訴部分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4萬1,5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4,5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佳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書記官翁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