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7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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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4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734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蕙鳴 被上訴人即原告 許素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5日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10,8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8,43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書記官宇美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