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13號上訴人即原告榮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志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廖美紅 、 廖美珠 、 廖招治 、 廖美麗 、 廖美玲 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17萬4,665元(計算式:902,017元+909,052元+909,052元+727,272元+727,272元=417萬4,6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57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英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書記官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