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93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9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931號聲請人 駱怡伶 (即 駱松茂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373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裕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書記官林怡彣附表:112年度除字第193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3-ND-000000-011000002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150003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1210004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1257005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227006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1174007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249008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260009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242010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1266011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293012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322013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1284014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87-NX-0000000-01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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