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99年度中秩字第236號
移送機關 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9
年05月24日中縣豐警偵秩字第099002842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不罰。
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甲○○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藉由
簡訊廣告方式散佈「你要放鬆身心嗎?,(我們有長腿OL)
(年輕D罩杯波霸妹)(少妻偷蒹)全新開幕價S2500S,預
約專線0000000000」性交易訊息,經員警發現,即喬裝成男
客依該簡訊之電話號碼聯繫後,相約至臺中市○○區○○路
4段與 梅川東口 見面,欲以新臺幣(下同)3,000元之代價從
事性交易行為,嗣被移送人於民國99年5月17日下午3時50分
許依約前來,經在場等候之員警表明身份而當場查獲,被移
送人坦承本次係前來從事性交易,並供稱在本次被查獲前最
近一次於同99年5月13日下午3時許,在臺中市北區優勝美地
汽車旅館,以3,000元之代價從事性交易行為,而獲利2,000
元等語,因認被移送人涉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
款之行為,移送法院裁處。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
要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
第15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此於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亦
明文規定準用之。次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之
規定乃處罰意圖得利與人姦、宿之行為,並未處罰姦、宿以
外之其他性交行為,且亦無處罰未遂之明文,是就法條文意
解釋上,自不得就未達姦、宿之行為擅加比附援引。經查,
移送意旨認被移送人涉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
之行為,無非係以被移送人在警詢之自白及應召準備進行性
交易時遭警查獲,為其依據。然被移送人於本次為警查獲過
程,原係移送機關之員警依據該簡訊之訊息,先偽裝成男客
並以電話聯絡確認後,相約到上揭指定地點欲從事性交易,
待被移移送人依約前來為警表明身份所查獲,此有移送機關
第一組巡官田雲傑、警員邱華文製作之職務報告書在卷可佐
,核與被移送人於警詢之自白相符,則被移送人於本次遭查
獲時,僅有前往準備從事姦淫之行為而已,顯然被移送人尚
未與男客從事姦淫之性交易行為,即尚未該當社會秩序維護
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之構成要件。至被移送人於警詢
時自白其於本次被查獲前曾於99年5月13日下午3時許,在臺
中市北區優勝美地汽車旅館有完成從事性交易行為,並有獲
利等情。惟除被移送人之上開自白外,復無其他積極之證據
,足以證明被移送人確有與其自白相符之行為,況被移送人
亦否認該手機簡訊廣告為其所發,從而,本件尚難僅憑被移
送人上開單純之自白,而認定其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
條條第1項第1款所規範之行為,爰逕為不罰之諭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