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四一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槍砲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吳福森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槍砲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吳福森
法官陳婉玉法官劉為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松坤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