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794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貝登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000,000元,第二項之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條規定核定,再依同法第77條之2規定予以併計為新臺幣9,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6,535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書記官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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