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71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7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171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戊○○丁○○丙○○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39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庚○○○、己○○等2人告訴被告甲○○、乙○○、戊○○、丁○○及丙○○等5人毀損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庚○○○及己○○於民國96年10月25日當庭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1份、撤回告訴狀2份附卷足憑,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劉育君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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