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272號聲請人玉山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理由欄第三點第十四行關於「九本院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與原本不符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
書記官黃王雅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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