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訴字第一二三二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田高能
送達代收人: 李鴻志 住台北縣三重市○○○街○○○巷廿八號二被告甲○○住台北市○○區○○○路○○○巷弄八號三樓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合意由系爭房地所在地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文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黃瑞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