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285號聲請人 蘇雁詠
蘇睿禎 即 蘇諺勇 相對人 陳純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2年4月1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民國82年4月12日起至民國83年4月11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民國84年2月12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2,400,00
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87年4月11日,並有利息之約定,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各一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99年度司拍字第285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屏東│公勤││23│建│0│0│76.32│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