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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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137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9年3月16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7庭行言詞辯論。
請原告補正被告之入出境資料。
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
書記官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