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83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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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簡字第8395號
原   告 乙00000000
被   告 中華警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文斌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四月十七日下午三時四十
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世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麗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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