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6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6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65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暐傑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4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高暐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168號裁定確定,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釋放,且被告以一行為持如附表編號1至3摻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之毒品咖啡包,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而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87號等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被告因上開案件遭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毒品咖啡包,分別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總純質淨重5.5871公克);如附表編號4至7之殘渣袋、玻璃球、吸食器,則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因客觀上以現今鑑驗方式,無法將殘留其上之毒品殘渣與該物本身完全析離,該等物品連同內含之甲基安非他命殘渣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查獲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但合於醫藥、研究或訓練之用者,得不予銷燬。為毒品條例第18條第1項所明定。其中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規定應沒入銷燬之第三、四級毒品,係就查獲施用或單純持有特定數量者而言,蓋此等行為並無刑罰效果,而係行政罰處罰。倘行為人經查獲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或轉讓第三、四級毒品,或持有特定數量,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沒收之(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9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本院裁定令入勒戒
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嗣經評估認為無繼續施用之傾向,於民國112年3月16日釋放出所,嗣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87、88、89、90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並經本院查閱相關卷宗核實。㈡被告因上開案件遭查獲時所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之結果如下:
⒈附表編號1PANDA字樣貓熊人圖案黑色包裝毒品咖啡包(含不
可析離之包裝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養苯基乙基胺戊酮及、硝甲西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及耐妥眠等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下稱臺北榮總)110年12月13日北榮毒鑑字地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二)在卷足憑,該等毒品之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其上仍會殘留微量第二級毒品,衡情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均應整體視同第二級毒品,又上開毒品中亦含有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養苯基乙基胺戊酮及、硝甲西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及耐妥眠等成分,因難以析離,自應視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一部。
⒉附表編號2、3所示PANDA字樣貓熊人圖案黑色包裝毒品咖啡包
及LOCALCAFE字樣CityCafe商標圖案白色包裝毒品咖啡包,均檢出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且純質淨重為5公克以上,有臺北榮總110年12月13日北榮毒鑑字地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二)、(一)附卷可稽,因逾一定數量而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明文規定之犯罪行為,該等毒品既為供犯罪所用之物及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至盛裝前開毒品之該包裝袋因沾附有毒品殘渣,則應整體視為毒品。
⒊附表編號4至7所示之物,則經取樣以氣相層析質普儀或以乙
醇溶液沖洗後就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均檢出第二級,有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及臺北榮總110年12月13日北榮毒鑑字地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存卷可參,因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直接接觸而留有該毒品殘渣,則因難與毒品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亦應視同違禁物。
⒋爰依前揭規定,諭知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據上,聲請人前揭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奕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閔翔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及重量檢出成分扣案偵查案號1PANDA字樣貓熊人圖案黑色包裝(內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毒品咖啡包9包(均含不可分離之包裝袋,驗餘總淨重22.1986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養苯基乙基胺戊酮及、硝甲西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及耐妥眠。111年度毒偵字第627號2PANDA字樣貓熊人圖案黑色包裝(內含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毒品咖啡包6包(均含不可分離之包裝袋,驗餘總淨重15.0946公克)。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111年度毒偵字第627號3LOCALCAFE字樣CityCafe商標圖案白色包裝(內含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毒品咖啡包25包(均含不可分離之包裝袋,驗餘總淨重52.6628公克)。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111年度毒偵字第627號4殘渣袋1個(毛重0.19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10年度毒偵字第3372號5玻璃球1個(毛重2.40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10年度毒偵字第3372號6吸食器1組(毛重10.70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10年度毒偵字第3372號7吸食器2組(總毛重144.0700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11年度毒偵字第6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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